《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年第2期目录
主题研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发展与理论聚焦
编者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承载着重要的政治责任和公益使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公益诉讼提出明确要求,如何夯实制度构建中的基础理论问题、回应制度发展中的诸多疑问,并通过办理检察公益案件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期主题研讨聚焦检察公益诉讼中的理论和实践难点,邀请实务界和学术界专家,分别针对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民事检察公益诉权本质以及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的强制性问题展开深入探讨,以期助益中国特色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
国家治理视野下的公益诉讼检察制度
胡卫列
摘 要:公益诉讼检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彰显了其高度契合国家治理要求的独特优势。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实践探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效能的一个真实写照。公益诉讼检察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依然行进在积极、稳妥探索发展的道路上,也将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进一步发展完善。
作者简介:胡卫列,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厅长,法学博士,教授。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检视
潘剑锋 郑含博
摘 要:行政公益诉讼已开展四年有余,有关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存在着巨大争论。从理论、制度和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以直接保护特定领域的公共利益为目的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不仅身份尴尬、思维受限、力所不及,还模糊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者的宪法定位。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只能以督促在特定公益保护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目的,通过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来促进依法行政,使相关行政机关真正成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一顺位捍卫者。
作者简介:潘剑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含博,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论民事检察公益诉权的本质
韩 波
摘 要:“民事公诉权”“民事公诉权与民事诉权结合”学说均未准确解释民事检察公益诉权的本质。民事检察公益诉权是法律监督权衍生的具有权利属性的诉权。在本质上,民事检察公益诉权是法律监督权衍生的特殊民事诉权,完全可以整合于民事诉权的理论框架中。法律监督权的潜在影响使民事检察公益诉权具有以起诉人身份行使、交纳案件受理费不是诉权行使条件等特性。
作者简介:韩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论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的强制性
曹建军
摘 要: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上负担较重,现有法律规范上的调查方式、调查保障也没有赋予检察机关足够的调查优势,使得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欠缺足以应付“调查难”问题的“强制性”。在权利源泉上,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与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法院调查取证职权均存在差异,故检察机关应当向外转向审判机关的司法职权协助。在表现形态上,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享有任意调查的权力,且正在内部技术实力与外部权力协调上强化任意调查的效力与成果。检察公益调查核实权不应具有直接强制性,间接强制调查可分为手段型与后果型,后者除行政与刑事责任追究之外,还应当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社会征信的信用制裁。
作者简介:曹建军,天津大学法学院讲师,天津大学检察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检察专论
派驻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制研究——侦查监督的中国路径探索
李华伟
摘 要:派驻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机制是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的地方改革探索。该制度的设立符合幂次分布原理应用,缩小了监督盲区,实现了监督与侦查的同步,有效拓展了线索来源。在该制度运行中,涵育了以人权保护为核心的监督理念,有效缓解了检察官“追诉者”立场与“监督者”身份的角色冲突,推动侦查监督程序运行由依附走向独立。为了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的新需求,我国侦查监督路径应当适时更新。在制度上适当调整检警关系,进一步加强监督的实质性;在程序运行上,摆脱对审查逮捕的依附,推动侦查监督的独立运行;在操作上,落实改革要求,推动重大侦查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
作者简介:李华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2017级博士研究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
法学专论
污染环境罪司法样态透视——基于刑事判决的实证分析
杨 迪
摘 要:对裁判文书的分析是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司法样态进行评估观测的有效途径。污染环境罪的刑罚适用与理论预期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实证研究发现,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存在自由刑适用结构性失衡、罚金刑功能落空、恢复性司法作用逐渐趋向合理等特点。实证分析得出的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的司法现状和问题,需通过解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困境、搭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污染环境罪刑罚适用的融通路径、实现污染环境罪的多元化刑罚处罚方法、完善污染环境责任承担体系等一系列措施,实现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中的罪责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遏制环境犯罪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目的。
作者简介:杨迪,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证据确实充分等于排除合理怀疑吗?
李昌盛
摘 要: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主要差异体现在面对证据短缺问题时如何认定事实的路径差异。司法认识论哲学、事实认定结论权威性的来源与保障、事实认定权力的分配模式以及有罪证据的制度性供给能力等差异是导致二者采取不同路径的主要因素。在证据短缺的时候,优先选择增加证据份量更加符合诉讼制度的求真目标,但只能要求达到一种相对合理的程度。否则,此路径不仅可能提高违法取证风险和误判风险,而且可能诱发不负责任的判决。学界关于两种标准具有同一性或高低性的观点混淆了证据充分与排除合理怀疑的性质、功能和规范路径。需要重新理解证据充分和排除合理怀疑的意义,以使它们前后相继地完成降低错案风险和合理分配剩余风险的任务。
作者简介:李昌盛,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新中国反腐的历史轨迹和实践经验
吴建雄
摘 要:新中国成立70年的历史,是一部中国人民“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历史,也是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忘初心、拒腐防变的历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历经了三个历史时期的四个发展阶段,留下了不断探索、砥砺前行的足迹。建国初期法制创立阶段的“运动反腐”,巩固了新生的国家政权。改革开放时期法制再建阶段的“对策反腐”和依法治国新阶段的“制度反腐”,有效保障了深化改革和科学发展。以党的十八大为节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反腐败斗争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转变,不仅取得压倒性胜利,而且积累了一系列宝贵经验,保证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作者简介:吴建雄,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论公文书实质证明力推定规则的限缩
曹志勋
摘 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4条确立了公文书的实质证明力推定规则,将作为真实公文书内容的待证事实推定为真,这在案件证明上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则具有我国特色,从应用范围和推定效力来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域中原则上均没有直接参考。在我国法上,应当重新审视法院裁判就其认定事实的预决效力,从解释论上限缩其范围固然有助于缓解虚假诉讼带来的危害,但是由于该规则的理论依据阙如,在立法论上应予否定。处分性公文书诸如法院裁判文书、结婚证、不动产登记簿等能够实质证明法律行为作出的过程和内容,但其证明力不应扩大到书证中对其他事实的说明和认定。报道性公文书和私文书原则上不适用该法定证明力规则,但应注意识别相关实体法规则,并可考虑依据经验法则作出事实上的推定。
作者简介:曹志勋,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法学博士。
法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及其借鉴
俞 亮 吕点点
摘 要:将罪错未成年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并根据其个性因素差别分级构建相应的处遇措施是实现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向更加公平、高效、人道目标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已有百余年的历史,并且在罪错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罪错未成年人的处遇措施以及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的诉讼程序等方面都建立了发达的分级制度。在充分借鉴其立法规定、相关经验和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我国未来在构建和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时应当首先从正确理解和贯彻教育优先原则、确立罪错责任年龄、适时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完善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罪错未成年人的保护处分措施这几个方面做起。
作者简介:俞亮,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吕点点,中国政法大学——美国康奈尔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